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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秦:墓中讲课,始皇挖地道偷听 第148节

但涉及到墨家巨子,下面的刑名官员就不敢做决断,怕担责任,更怕墨侠的追杀报复,那就只能上报……

“小儒生,你选择了抗住来自民意的压力逼迫,而对犯罪的江湖医者进行量刑从宽々` 。”

尹尚饶有兴致的道:“既然如此,老夫便改一下死亡病患的身份,孝公时期,有一位篆刻国耻石的老白坨……”

“假设江湖医者的新式草药,医死的是这样一位在民间名望极高的老者!”

“他的死……直接让民意喧腾至数个层次!”

“这个时候,你身为廷尉,又当如何处置?依旧量刑从宽嘛?”

……

民意这个东西,是可以膨胀升级的!

而律法通常弹性空间较少。

那么当民意不断膨胀,进而冲击司法公正之时,就得看为官者的本心,以及能否扛得住压力了。

“对了!再加一条……”

尹尚想了想,道:“依据商君之法,杀人者,恒当偿命!民意同样也可以裹挟对自身有利的律法条例,去驳斥小儒生你的量刑从宽!”

扶苏:“……”

双层加码之下。

扶苏也有些开始动摇了起来。

没办法。

不得不动摇!

但是单论本心而言……

扶苏认为对于那些医术不精的江湖医者,他们医死了病人,理当偿命!

可尹公所举的案例之中,研究出了新式草药的江湖医者,更多的是运气不好。

八成治!:!1愈,一成无用,一成致死。

这等新式草药放在先秦时期……绝对可以算得上良药了。

有太多的底层百姓,因为看不起病……落下了病根后遗症,甚至是直接瘫痪死亡。

与之相比。

八成治愈的概率,属实非常高了。

并且后续也可以继续研究实验,不断提高治愈的概率上限。

但如果真把江湖医者给杀了,在医学层面绝对是一个不可估量的损失。

然而。

现今的底层百姓,他们理解不了医学进步什么的。

他们只认一个理……

黑心医者,杀人偿命!

现在死去的病患又从普通人,变成了篆刻国耻石的老白坨。

那这就非常麻烦了。

如果老白坨被黑心医者给治死了,秦法却并不能顺应民意让罪犯偿命!

可想而知。

会掀起怎样的轩然大波!

“晚辈……晚辈……”

扶苏发现太难了,真的太难选了。

扶苏勾起嘴角道:“既然你做不出选择,那就试着用你那个大儒师傅的理念来作答。”

儒家究竟会倾向于民意,亦或者司法。

这是毫无疑问的一件事。

“.〃 回禀夫子。”

扶苏立即道:“倘若按照大儒师傅的理念,晚辈一定会顺应民意,处死命犯医者。但他的医书,晚辈肯定也会保留下来!”

“小儒生……这么一来,民意也就成功的冲击了一次司法公正!”

尹尚顿了顿,接着道:“具体的还是让老夫用民意的角度,来解读一下儒家的理念吧。”

“儒家在民意方面的坚持,无非就在于八个字: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!”

“从而衍生出民本思想:天听即我民听,天视即我民视,民代天行之权!”

“是以:民意当为邦国之本!”

……

儒家民本思想很像是后世的民主主义。

一切都要秉承着民意的基础,包括国策,经济,司法……

事实上。

国家政(得李好)策与经济,确实得着重倾向于民生方面。

但司法却是个例外!

因为民意即舆论!

当舆论能够轻易左右司法裁决之时,结果一定是十分可怕的。

“儒家的【民本】派系认为……”

尹尚侃侃而谈的接着道:“司法并不是万能的,甚至是比较死板且刻板的!”

“那么能够弥补律法不足的是什么呢?”

“正是人心、民意……”

“因为犯罪的是人,裁决的也是人!”

“在个别极具争议的司法案例中,让司法公正顺应于民意,使得无比刻板的律法充满人心的温度,才是真正的人间正道!”

“即:律法的本质是服务于人民,那么自然也就得顺应于人民,这……就是儒家的【民本司法理念】火!”

…….

第一百一十四章 三大司法学派!!

后世之中。

司法被分为了三个学派。

分别是自然法学派,分析法学派,社会法学派。

第一:自然法学派……

其核心围绕着人类创造律法的本初之愿:正义!

自然法学派更加强调律法的正当性,也就是正义的比重会偏大。

从立法、司法、执法,以及法律制度、法律理念本身都需要符合民众的普世价值观。

即:唯有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法,才能够被称作律法。

是以:恶法非法。

可问题在于……

现实世界中,正义与邪恶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。

很多时候,具有正义核心的律法,反而会遭至恶劣的结果。

比如。

就拿尹尚的医患案例进行解析。

若把【民意】视作正义,再以自然法学派的司法理念进行审判裁决!

先驱医者则必杀之!

但杀了以后呢?

或许医学的关键性进步,就等着这位先驱医者157进行推动呢!

结果律法却顺应民意,审判了先驱医者。

这会导致国家每年还会有大量的人,因旧疾落下病根,甚至是直接死去。

再或许来年疫病爆发什么的……

这位先驱医者很可能会起到抗疫的关键作用,可惜他却死在了疫病爆发的前夜。

这就是典型的符合正义,却导致了错误的结果。

第二:实证法学派……

顾名思义。

核心就在于四个字:实用主义!

合起来的全称为: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!

这个派系对于法的来源……民意正义的比重会降低,更为注重程序正义。

反正只要是拥有法定立法权的立法部门,依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,便是真正的法!

民意认可与否,并不是特别重要。

即:恶法亦法。

当然。

民意肯定也是分析法学派在立法过程中,需要参考的一项,但是却不再会将其视为核心。

但此举会导致缺失立法权正当性、立法程序正当性、以及律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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