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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 第312节

“现在开始宣布案由:”

“案由:检方对于谢亮,李万家(女),徐博涛等三人。”

“检方认为三人在行使相关部门给予的职能权利时,确认其渎职,所以以渎职罪进行上诉。”

“并,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问题。”

“以及追究此案相关的讨债人员违法闯入陈斌家中的问题。”

“案由是否属实?”

“是的审判长,案由属实。”

在检方王进回答完毕后,宋远辉微微点了点头。

“案由确认完毕,现北都中级法院依法对于本案展开审理。”

“请检方开始陈述诉讼申请和相关事实依据。”
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
王进点了点头,对于本案,检方的间接证据充足,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。

只需要进行按部就班的陈述就可以了。

念及至此。

王进开始开口陈述:“审判长,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,我方的诉讼申请如下。”

“对于闯入陈斌家中的讨债者,我方认为对方已经触犯了恶意入侵他人家中,触犯他人隐私的行为。”

“应以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罪,进行审理。”

“推荐刑期:主要从犯一年有期徒刑,次要重犯六个月有期徒刑。”

.

….

“在本案中,谢亮等三人,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,造成了渎职的行为,已经涉嫌形成渎职罪。”

“对三人的行为,检方作出以下控告:”

“第一:在陈斌报警之后,部门通讯人员,告知了谢亮,让其前往陈斌家中解决纠纷事件。”

“谢亮等三人,在抵达陈斌家中之后,根据陈斌以及当时讨债人员的口述得知,谢亮三人并未对于讨债人员进行阻止。

只是进行口头上的警告,并且告知讨债人员不得做出其他事项,就离开了。”

“在这一系列发生的过程中,没有预见当事人陈斌及其母亲,在当时情况下所遭受的危险。”

“并且,谢亮等三人在面对陈斌和其母亲何丽娟多次要求,将讨债人员驱逐走的请求时。

谢亮三人并没有同意陈斌的请求,只是给出了一个含糊两可的回应,没有做出其他任何有效的行为。”

“这也就导致了谢亮等人做出的行为,导致了后续结果的发生。”

“酿成了陈斌防卫过当,造成两死三重伤以及多人轻伤的局面。”

“对此,检方认为,谢亮等三人,在行使自身职能的时候,没有做到公正和解决纠纷,而造成了巨大的后果以及相应的负面社会影响力。”

“以此,检方控告谢亮等三人玩忽职守。”

“再有!”

“检方通过走访以及调查发现,谢亮与放贷公司的幕后老板,也就是这一次讨债人员的老板认识,并且有着相关的联系。”

“通话记录中还显示过,谢亮在抵达陈斌家前和离开陈斌家后,与放贷公司的老板通过三次电话。”

“以此为线索,检方认为这是一桩人情所导致的失职,并造成了相应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。”

“基于以上,”

“我方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判决。”

“审判长,检方陈述完毕。”

王进陈述完毕,整理了一下相关的诉讼材料。

在这个案子中,检方进行了很多走访调查。

调查的结果和证据都显示了谢亮等三人有着不正当的行为。

所以检方才对于谢亮等人,提起公诉。

这个案子证据确凿,从相关的间接证据上面来说,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了。

渎职罪是一个罪行的大类型。

其中包括了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,故意泄露机密,过失泄露机密,徇私枉法,裁定失职,枉法仲裁,徇私舞弊等一系列罪名。

上一次苏白将审判长送进去,就是渎职罪其中的一项徇私枉法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。

这些渎职罪的罪名多指的是,司法管理以及一些行政部门人员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显然,在本案当中,检方认为谢亮三人的做法,同样构成了渎职罪,并且是属于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。

列举的罪证也很齐全,还将谢亮等人的通话记录和其他事项都进行了相应的调取。

听完检方的陈述,宋远辉面无表情的敲响法槌。

“检方的诉讼申请陈述完毕,现在请被告方进行陈述。”

被告方诉讼代理人梁东林。

在面对检方的诉讼申请以及检方的控告时显得很冷静。

作为北都方面,专业应对行政罪名以及渎职罪名的律师,他知道这场庭审对于谢亮等人来说不好打。

但是不好打,并不代表着不能打。

先前他也和谢亮聊过这个案子,对谢亮进行过安慰。

据他了解的就是这个案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造成了严重后果。

所以才会被提起公诉。

对于这一点,蒋东林心里面很清楚,应该怎么打。

怎么打才能够胜诉。

在听到审判长要求被告方进行陈述。

蒋东林将提前准备好的诉讼材料,放在桌面上,开始陈述。

“审判长,我方并不认同检方对于我方的控告。”

“以下是我方的观点:”

“首先来说,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,在主观上的表现为:由于行为人的忽视大意,过于自信或擅离岗位等。”

“在客观上的表现为,行为人因为不履行自己的职能和职责,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。”

“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形成了必要的条件,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。”

“其中,针对于玩忽职守罪有以下特点。”

“第一: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,意思就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因为自己的职能不当问题,会造成严重的后果。”

“第二个就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。”

“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我方当事人,也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情况。”

“根据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:”

“在当天时间,谢亮在接到了部门电话的时候,就匆忙的和另外两人,赶往到了陈斌所报的地址。”

“在这个过程当中,谢亮等人的行为迅速,整个过程的时间不超过20分钟。”

“在抵达现场后,根据我方当事人的描述,所看到的是这么一种情况。”

“在谢亮等三人抵达的时候,当时李飞等人,是站在了陈斌的家门口,对于陈斌的母亲何丽娟进行的辱骂行为。”

“不存在殴打,侮辱尊严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。”

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:”

“辱骂,没有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行为,只能进行调解,没有法定的驱逐义务。”

“而调解的话,谢亮等人当时的确是进行调解了,对于双方都进行了大概的问询,并且对于李飞等人进行了警告。”

“从职能方面来说,谢亮等人已经做好了自己的职能。”

“即,我方认为谢亮等人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。”

“所以我方申请撤回检方的诉讼申请,并且恢复我方当事人的名誉权。”

“审判长,我方陈述完毕。”

蒋东林所进行陈述的方面,是从相关部门规定的法定条件进行出发。

如果按照蒋东林的说法,谢亮等人的确不存在玩忽职守。

可是实际情况呢?

陈斌在听到蒋东林的描述后,气的想直骂娘。

为什么当时在谢亮来的时候,李飞等人站在他们门口?

那是因为李飞接到了个电话!

原本李飞带着人是在他家里,对他妈何丽娟进行言语上的侮辱。

并且有进一步威胁的打算,可是在这个时候,不知道是谁打了一个电话。

李飞在接到电话以后,带着所有的讨债人员从他家里面走了出去。

紧接着,谢亮等人就来了。

时间赶的非常的巧妙。

所以在谢亮来的时候,看到的是李飞等人站在他们家的门口!

原本陈斌还好奇,为什么李飞当时接到电话后和其他讨债人员走出了他家!

合着原因在这里?!

从他家里面走出去,站在门口,就相当于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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